男子醉驾摩托身亡(昆明男子醉驾摩托时速飙到138公里撞上道闸)
5月25日,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发生了一起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建筑物,致摩托车驾乘人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从警方提供的图片看,现场一片狼藉,摩托车碎了一地……
事故调查情况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当天4时31分,石某安醉酒(乙醇含量172.10mg/100ml)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经查,其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D”类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云A6XXX号“川崎重工业”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主系肖某寿),后座乘坐的刘某平未戴安全头盔。石某安驾车以138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沿龙泉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其车右前侧与道路西侧门禁道闸相碰撞,致石某安、刘某平当场死亡,摩托车及门禁道闸设施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石某安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刘某平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石某安醉酒且准驾不符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减速慢行,加之刘某平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后果。石某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无责任。
据办案民警介绍,此事故暴露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石某安醉酒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另外,两轮摩托车车主肖某寿未尽到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随意任由他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刘某平乘坐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损害后果。
但该事故也反映出道路产权责任不明,相关标志标线缺失的问题。事故地点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路权责任不明,未确定管理方,同时未设置限速标志、警示标志。
交警提醒:
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安全行车意识及危险处置意识,不得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醉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同时,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道路隐患排查机制,切实做好道路隐患治理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刘嘉 警方供图
责编 袁熙
校对 猫恩泊 朱咏梅
审核 何晓宇
终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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