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学校(殴斗军警)
民国时期的汽车
民国时期,汽车是稀罕物,乘坐汽车的人,非权即贵 。
官派司机,风光无比。作为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处处高人一等。
1946年的一本《豫教通讯》 杂志,记录了发生在省立十四小(校址在许昌西关)的一桩案件——因一名公车司机寻衅滋事,越闹越大,震动中原。事件平息后,校长陈德建撰文作结。
当年9月30日早上6点半,郑州绥靖公署驻许昌汽车队501号汽车行驶至许昌西关十四小门前时,突然向北拐了个弯,将学校校牌和存放在那里的一堆土坯撞毁了。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失也不算大。校工王天顺遂上前上前交涉,要求照价赔偿。
不想司机周志刚“野蛮成性,不讲理论,仗势凌人”,挥起铁摇把,打伤了王天顺肋部。
另一名教职员闻讯,出校劝解,也没能抵挡住周志刚的铁摇把。
民国时期的汽车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你一言我一语,劝当事双方报官,到专员公署理论。
司机是郑州绥靖公署(郑州为河南第二绥靖区,许昌为第五绥靖区)的人,许昌当局料想也得让几分。肇事司机见一时脱不了身,同意前往。
不料,此时缓兵赶到。
另一名司机闻讯,领着三十多人,各带铁器来到现场,不由分说,闯进学校,见人即打,见物即毁。
“随将学生打伤八名,所有校具及门窗破坏殆尽,教职员行李亦被毁坏甚多。”
陆军四十一师一二二旅张副旅长闻讯,前来维持秩序。不料暴徒丝毫不给面子,不但公然鸣枪示威,又把张副旅长“抬打架去”,赶跑了。
许昌警察局李巡官带着几名警察赶到现场,迎接他们的,同样是一通暴打。
民国时期的汽车
前前后后,暴徒们在校园里行凶四次,师生们恐惧异常,纷纷离校避难。
校长陈德建无可如何,遂向省教厅呈报事件经过,同时向地方党政军团及各学校作了通报。
许昌当局未便袖手旁观,由第五绥靖区执法总队及许昌宪兵队向郑州绥署进行报告。
郑州方面的顾姓主任闻知,“极为震怒”,遂派交通第一科科长、主任审判官及书记官赶到许昌进行调解。
经过反复协商,在各方周旋下,最终达成了以下处理意见:
学校所有财物损失,由郑州绥署完全负责。受伤学生及校工的医疗费,由该署完全承担。肇事方须保证学校“今后之安全”,也就是说事情到此为止,不能再来滋扰。
暴徒们也受到了追究。事件主犯,也就是肇事司机周志刚被判处死刑,并于十一月一日伏法。
从处理结果来看,郑州当局为了息事宁人,承担起了完全责任,非但认错赔偿,并对凶犯进行了最严厉的惩处。
一名司机为何敢率众砸毁一座学校,谁给的底气呢?郑州绥署作为后台单位,难辞其咎。
只不过这一次撒野太过分,连他的主子也不敢护短。学校虽小,名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直通省政府。
更何况,破坏教育,在任何时代都是大罪过。
事件没有引发命案,主犯却被枪毙了。不知对周志刚的处理是否过重,可叹他逞强斗狠,反丢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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