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船骨折告旅行社(游客乘船出意外)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今年“五一”假期,全国17个省份接待游客人次超千万。游客若在旅行途中产生意外,网络旅行社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游客小张在乘船时跌倒受伤,法院根据游客和旅行社的过错程度,判定旅行社承30%的责任,游客承担70%的责任。
法院介绍,小张与携程公司在网络上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电子合同),约定小张参加携程公司组织的“海岛度假6日5晚跟团游”。
行程第三天,小张按根据安排乘坐快艇前往海岛,因速度过快颠簸过大,且快艇上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张跌倒在船舱板上受伤。几天后,小张被医院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并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9355.64元(其中护理费415元)。
小张认为携程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携程公司作出相应赔款并退还旅行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携程公司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携程公司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在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告知安全注意事项,还应当包括在快艇上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劝阻游客坐在快艇船头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对小张的损失应当在携程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在订立旅游合同之初,小张对旅游项目中有从海上乘坐快艇前往岛屿这一项是明知的,小张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旅行项目及其风险性有所认知,而小张在搭乘快艇时并没有选择坐在相对平稳的快艇船舱内,而是选择坐在颠簸最厉害的船头位置,故法院认为小张乘坐快艇受伤也有其自身方面的过错。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定携程公司应在小张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责任,小张自身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法官释法:应综合考量游客与旅行社的过错程度
承办法官解释,近年来旅游合同纠纷频发,焦点都集中在旅行社是否提供了充足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法院没有采取“和稀泥”式的裁判方式,而是综合评判了旅行者本人在自身安全保障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旅行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于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并在自身安全保障方面占据天然优势,应当对自身安全承担主要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旅行者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维护了旅行市场的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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